以构建回归模型做研究为例,中国法学界目前用过的回归算法种类屈指可数。

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应重点处置贬损丑化企业等6类侵权信息

大同市 2025-04-05 13:36:18 4251光华路山西太原清徐县

前者由立法机关规定,后者由适用机关解释。

如将网页源代码渲染转换成静态图片的存证形式便存在原始信息丢失问题,不应简单地视为原件。法律文书的真实有效取决于对国家司法体制的制度信任,并无须区块链的机器信任予以补强。

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应重点处置贬损丑化企业等6类侵权信息

效率提升是司法区块链建设初期最受关注的应用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然而,更加的智能化、数字化并不等于更加的正义。司法数据缺乏互联互通的情况客观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互信,司法数据的汇聚并没有借助区块链实现信任的必要。于使用者对节点的信任而言,很可能仍属机构信任或制度信任。

也就是说,即便是链上数据亦必须经过分析才能使用。司法区块链是智慧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一定是缺陷,因为所谓偏见,不过是从某个特定视角看待事物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跟不从任何视角出发地看待事物相对。

但是一如我们所见,费什通过对自我的镶嵌性、社会情境性的强调,认为任何人类的感知、思想和行为都预设了某种由先在的信念、目标、价值等构成的背景。简言之,整个这一解决方案的意思是,将人类自身从其所镶嵌的信念和价值中抽离出来,作为某种特殊的自我而存在。从这种广义的解释概念出发,即便是一个客观事实或是一种明晰的、有说服力的意思理解,都是解释: 某个看似在自身自足性推动下从页面跳出来的意思,实际上是一个从解释假定中产生的意思,那些解释假定深深地镶嵌在特定背景中,因此不为人所见……其寓意显而易见:一个人如果接受某个字面的或明确的意思,实际上是在接受某个解释,尽管该解释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至少暂时)不可能不把它所暗含的意思看作是字面的、无可辩驳的意思。因此,所谓实践的自治性,不是说将一项实践和外部影响完全隔离,而是说一项实践可以通过不断地同化和纳入新材料,为特定的研磨机找到新的研磨物。

(44) 总而言之,不同于否认绝对真理和坚定判断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费什的反基础主义主张,我们永远都不能没有绝对的真理和坚定的判断。他不是自动地、机械地或随意地、专断地行动,相反,他的解释是受他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那种实践领域背后所隐含的假定和原则支配的,它们决定了什么是和那一实践相关的、重要的或构成该实践的东西。

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应重点处置贬损丑化企业等6类侵权信息

(39)所以,准确或全面的理解是,费什的反基础主义并不否认我们可以对特定的知识论断或信念提出怀疑,它只是说,这种怀疑总是地方性的、情境性的,而不是如怀疑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普遍性的、一般性的。它甚至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便是在同一或同类解释共同体内部,也很可能会缺乏共识。见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100. (11)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p.12-13. (12)Robert W.Benson,"The Semio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pretation of the ABM Treaty",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Ⅱ/6,1989,p.258. (13)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141. (14)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17. (15)Robert W.Benson,"The Semio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pretation of the ABM Treaty",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Ⅱ/6,1989,p.513. (16)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p.105. (17)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521. (18)Stanley Fish,Doing What Comes Naturally:Change,Rhetoric,and the Practice of Theory in Literary and Legal Studies,p.516. (19)Wayne C.Booth,A Rhetoric of Iron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5,pp.195-196. (20)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56)Stanley Fish,The Trouble with Principle,p.4. (57)Allan Hutchinson,Dwelling on the Threshold:Critical Essays on Modern Legal Thought,p.142. (58)Frank Lentricchia,After the New Criticis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147. (59)Peter Brooks,Bouillabaisse,99 Yale Law Journal 1990,p.1152. (60)帕特森认为,按照费什的同质观,解释共同体是有这样一群人组成的,即他们每一个人已经完成了大致相同的社会化或职业化过程,因此,他们在解释方面的分歧可以从社会化的差异方面获得解释。

尽管费什坚持认为我们不可能将知识、真理和事实建立在那种无法获得的基础之上,但是他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们因此不可能获得知识,获知真理和事实。(14) 总之,费什的共同体概念保证了意义理解的一致性,能够对解释中的意见一致现象做出解释。在这样一种人类境况抑或困境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阿基米德点或恒定标准去批判或反思我们的信念,更不用说去改变我们对自身信念的态度了。费什并不认为所有的地方性实践都预设了某种理论,这和他的反基础主义主张是一致的。

①然而,在如何对待法律文本、如何解释法律材料、如何确定法律含义这一基本方法论问题上,学者们却意见纷呈,其中尤以美国学者斯坦利·费什的缜密思考和精巧论证颇具特色。见Dennis Patterson,Law and Truth,p.123. 进入专题: 斯坦利·费什 法律解释 。

中央网信办:网站平台应重点处置贬损丑化企业等6类侵权信息

(40) 其次,反基础主义也不同于相对主义。说服可能是确定某一事态的一种方式,但绝不是一项足以让所要论证的那一法律规范占优的全部甚或有力标准。

⑩费什的解释共同体,是指由那些分享共同解释策略的行为者个人组成的群体,在该共同体内部,所有成员拥有共同的利益、目的、目标、假定和准则。因此在费什看来,解释主观主义的论断没有任何道理,即使对解释路径缺少文本或语言上的约束,解释的绝对主观性也会经由解释共同体观念而消除: 他(读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走自己的路,因为他总是在走一条由实践或一系列实践所指明的路,他是那些实践的定义性原则(目标、目的、禁止)的移动性延伸。(48)作为缓和,有学者因此提出一种不那么强的理论类型,即一种地方性理论(local theory),(49)该理论不去假装超越任何地方性情境,相反,却是在特定的地方情境中展开的。但即使强理论不可能,仅仅是地方性理论,也足以支持上述关于理论重要性的第二个论断和第三个论断,即认为所有的地方性实践都预设了某种理论,以及理论在革新其他实践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信念不是你思考的东西(think about),而是你用以思考的东西(think with)。按照费什的自我概念,一种镶嵌着的自我有其自身意识,这种自身意识是因为成为某个社群的合格成员而形成和启动的。

这会自然导致疑问:如果一项解释不具有任何客观有效性,那么一个人何以能够在后来的其他类似案件中继续采用或依赖于那一解释,或者用另一解释去推翻原来的解释?或者说,如果不存在任何可普遍适用的明确的无歧义的法律解释,判例缘何确立,先例何以被有效遵循?至少从英美法的情况看,费什的理论所呈现的法律形象跟现实相去甚远。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费什主张的实践自治性并不等同于实践封闭性,因为在费什看来,实践的自治性不是通过将它和其他实践分离从而确保没有任何外来材料进入其中实现的,而是通过主张对社会力图完成的某个任务的排他性管辖实现的。

为了避免这种状况,费什提出了他的解释共同体(interpretative community)概念。在这一哲学思想的(错误)引领下,费什从对法律解释实践的一种革命性看法开始,即既不认为法律解释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也不认为它是纯粹个人观点的主观施加,最后却认为任何法律都是暂时的,法官的作用是消极被动和软弱无力的。

(12) 进一步看,按照费什自己的说法,解释共同体之所以能给解释者提供约束或指引,乃在于它的共同性和一致性特征: 解释共同体观念,与其说它是指共有某一观点的一群个人,不如说它是指由不同个人所共有的、对于如何组织经验的一种观点或方式。这也正是他为什么拒绝认为人类可以从其自身的境况中剥离,因此能够按照现实本来的样子看待现实的原因所在。

(23)一个剥去所有外物的抽象自我由于缺少他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所有地方性内容诸如价值取向、信念、目标、思想观念等等,根本就无法思考或做出任何选择,如若能够,他也就不再是一个人类而是上帝般的存在,更遑论具有完全的自治性和理性了。(11) 在罗伯特·本森(Robert Benson)看来,这实际上是对法律解释的一种实用主义的说明: 它从一种现代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语言和法律意义是通过特定的社会机构在时间和空间中生产出的文化艺术品。也即是说,费什的解释共同体概念解释不了某一特定解释(此解释而非彼解释)何以成为一致意见的问题。他认为,任何理论都是从一些具体的特定要素中做出的抽象,抽象的理论是空洞的,因此不具有任何指引功能。

在相对主义者看来,只要知识探求的传统和假定有所改变,被接受为真的东西在不同的社群中就会有所不同,即便在同一社群内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不依赖于这种世界基础而仅源自人类信念和实践的知识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是有缺陷的。

三、对费什的法律解释理论及其哲学基础的评论 斯坦利·费什的哲学观决定了他的政治法律分析,特别是他的法律解释理论,并由此引领我们进入他的法理学世界。(36) 3.对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批评的反驳 至此,有人可能会批评费什是一个怀疑主义者和相对主义者,费什的回应是,基础主义者眼中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对我们人类而言,都不是一种可能性,它们和基础主义一样都属于我们人类不可能实现的计划,即试图将我们超脱于我们自身镶嵌的地方性条件之外。

要准确理解斯坦利·费什,体会其思想之精妙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须对其法律解释理论及其哲学基础做出全面检视和深入批判。人类的精神活动包括理论化活动在列,都是在信念表达所提供的空间范围内展开的。

(2)我们所有的日常实践都预设了某种理论的存在。费什认为,我们的地方性信念,不是像基础主义者所担心的那样会扭曲我们的世界认知,相反,它们恰恰让我们有能力去感知这个世界。故此,他们无法证成自己的决定,无法实际地提出或证明自己选择这一种解释而非那一种解释的理由。费什的法律解释理论之所以存在上述缺陷或谬误,是由他的哲学思想决定的。

那些构成该实践的假定和条件,成为个人和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自我不可分离。正如弗兰克·兰特里夏(Frank Lentricchia)所言,虽然我们很难在费什自己的智识基础上和他争论,(58)但最终却可能发现,在实践中我们很难用到他的理论或者通过和他的理论保持一致的方式,去解决实际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

斯坦利·费什认为,康德的这一自我概念至今仍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主流观念,例如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21)中为了试图找到所有成员都能接受的社会秩序原则而提出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的理想程序设想,显然就是以康德的自我概念为前提的,因为它假定,将一个人的所有次要属性抽离却依旧保有一种理性的自我是可能的,那种理性的自我能够参与政治讨论并自由地选择社会秩序原则。每个机构都必须专注于自己独特的工作任务,不应试图去做其他机构的工作,或者试图让其他机构去做自己的工作。

也就是说,人类自我永远不可能超越地方性情境,他不可能置身于地方情境之上或之外,他可能会从一种镶嵌的地方情境转向另一种镶嵌的地方情境,但不可能和它相脱离,不可能从任何形式的地方性社会情境镶嵌(embedment)中抽离出去。同时他又批评德沃金的实证主义,认为它错误地以为,约束文本或话语解释者的任何事实都有可能先于广义上的解释行为而存在。

钻牛角尖网 Copyright © 2020 Powered by 钻牛角尖网   sitemap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联系QQ: QQ号 邮箱地址:517@qq.com